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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会规章制度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9-04-18【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重庆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研究生会是学院研究生组织,其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全院研究生服务。研究生会一直致力于如何更好地帮助我院研究生成长成才,努力营造浓厚的校园学术氛围,不断加强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的培养。勤于学习,实践进取,明确方向,认清使命,努力成为一个务实、团结、高效、深入人心的优秀团队。为更好地开展工作,现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 此制度适用于重庆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研究生会的所有成员。

    第二章 会议制度

    为加强研究生会内部交流和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研究生会各类会议的作用,达到规范、及时、高效的会议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例会制度

    (一)研究生会全体成员例会,由研究生会全体成员参加,每周一次,由主席团代表总结工作和各部门部长汇报工作,并在会议上对重大问题形成决议。

    (二)各类临时性会议,由各项活动的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召开,布置各项工作,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条 会议要求

    (一)会议必须本着高效、务实、简短的原则召开。

    (二)会议中,与会人员应当严肃认真,并就会议议题积极主动发表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三)与会人员在会议召开时,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喧哗,不得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第五条 会议请假制度

    凡需参会的人员,如不能到会需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一)主席团成员、部长的请假由主席批准。

    (二)部门成员的请假由各部部长批准。

    (三)在开会前10分钟,批准请假的干部应将请假人的姓名、请假事由汇报给主席。

    (四)事后请假仅适用于在事态紧急或事发仓促,或其他客观上不能按事前请假制度执行。

    第六条 迟到、缺席与早退

    (一)与会人员应准时到会。

    (二)迟到十分钟以上者,视为缺席。

    (三)与会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早退。

    (四)会后,由主席负责将请假、迟到及缺席人员名单备案。

    第三章 活动举办制度

    第七条 撰写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制度在举办活动前,撰写工作计划。活动结束后,进行工作总结。

    (一)活动前的工作计划中应该包括如下内容:

    1、活动目的与主题。

    2、活动的时间、地点、活动参与人员。

    3、活动期间,如果需要其他部门的协助,应该提出具体的要求。

    4、提出活动所需要的经费预算。

    (二)活动结束后的总结中应该包括如下内容:

    1、活动描述。

    2、以总结的方式记录在活动的前期筹备工作、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对今后工作有益的经验及教训。如场地的租借方法,物品的借用方法。举办活动的具体效果,同学们参与的积极性,举办活动的一些注意事项等。

    3、对活动的效果给出一个客观的评价,并展望以后此类活动的开展前景。

    第八条 举办大型活动注意事项

    (一)活动须提前至少1个月立项,提出活动申请和初步计划、目的、预算等。

    (二)成立活动的筹备小组,做好活动计划和任务书,并提出对各个相关和需要协助部门的要求。

    (三)定期召开协调会,确认任务的落实情况。

    (四)确定活动的主要参与对象,事先做好通知与宣传。通知与宣传工作一定要落到实处,重要的通知做好信息反馈环节。

    (五)活动邀请嘉宾需有专人负责,拟定邀请函,并按名单逐个落实。

    (六)活动现场需有专人负责,做好场地布置,引导嘉宾,维持秩序等工作。

    (七)活动期间出现意外情况时当机立断,灵活处理。

    (八)活动结束时做好现场的善后工作,如人群疏散、收拾物品、场地打扫等。

    (九)活动结束之后的各种物资注意收齐保管,统计经费花销情况,按照报账的程序作好报账工作。

    (十)撰写工作总结。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九条 研究生会设置若干奖项,每学年对研究生会工作有重大贡献,表现优良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形式可以多样。

    第十条 研究生会举办的活动,除有特别规定,所有的研究生会成员都应到场。若一学年下来缺席次数达到该学年活动的1/3,则自动退会;担任部长及以上职务者,若缺席次数达到该学年次数的1/4,则应辞去部长职务,并且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 主席团及各部部长应对研究生会每位成员进行学期及学年的工作考评,若对某位成员的工作不满,应提出批评,若还未有改进,则应考虑劝其退会。

    第五章 公共财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研究生会一切财产归学院所有,任何人不得占为己有。

    第十三条所有人员必须爱护公共财产,珍惜办公设备,损坏公物要赔偿。

    第十四条 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将办公室中任何办公用品、工具、计算机硬软件等财产带出。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将研究生会财产带出办公室,必须在征得主席同意后,报主席备案,方能将公共财产带出。如带出财产损坏、丢失,责任人需照价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均在重庆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研究生会。

    重庆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研究生会

    2019年4月12日